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5部門8月19日對外發布《關于領取個人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豐富個人養老金領取情形,明確具體操作辦法,自9月1日起開始實施。
我國個人養老金制度于2022年11月在全國部分城市先行實施,2024年底推廣至全國。此次通知對個人養老金領取的相關政策作了適當調整和改進,就是要滿足廣大參與者對領取個人養老金的多樣化需求,增強個人養老金制度的靈活性。
新增領取情形——
在原有政策規定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出國(境)定居等條件的基礎上,通知新增可以領取個人養老金的3種情形。
一是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后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是申請之日前2年內領取失業保險金累計達到12個月。三是正在領取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金。
其中,第一種情形意味著,對患重特大疾病的個人及其家庭來說,在急需用錢治病時可提前動用儲備的個人養老金賬戶余額資金,解燃眉之急。
“這使得傳統意義上只能應對老年收入風險的養老金制度,可以進一步發揮緩解參保人及其家庭疾病費用負擔的功能,成為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重要補充。”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教授魯全說,從這個意義上看,此次個人養老金領取情形的調整,是積極探索社會保障項目協同、功能豐富的創新之舉。
申請渠道更加多樣——
在通過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開戶銀行申請領取的基礎上,通知增加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電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國統一線上服務入口,參加人當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2類申請渠道。
魯全認為,這一改革舉措可方便群眾通過多個渠道申領個人養老金,提高服務便利化程度,有利于提高參保群眾的滿意度。
不同于國家法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養老金作為一種補充養老金制度,參加人領取個人養老金提出申請由社保經辦機構核實,對核實通過的,由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開戶銀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后,將資金劃轉至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
對此,中國社會保障學會副會長金維剛分析:“個人養老金由個人依法自愿參加并繳費,實行完全積累,并通過市場化投資努力實現保值增值,作為個人為自己未來退休或年老后提前進行養老金融儲備。國家對個人養老金實施稅收遞延的優惠政策,即在向個人養老金賬戶繳存資金和投資過程中獲得的投資收益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在最終領取個人養老金時按國家規定的個人所得稅最低一檔稅率繳稅。”
不少百姓關心,提前領取個人養老金后,還可以繼續繳存資金嗎?
根據通知,除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外,參加人達到其他條件領取個人養老金的,可以根據經濟條件等情況,繼續向本人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繳費,增加養老積累。這時,信息平臺會將個人養老金賬戶重新變更為繳存狀態。
據了解,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按要求完成與信息平臺的對接,做好領取個人養老金的管理工作,加強與醫保、民政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可獲取的跨業務、跨層級數據,優化經辦系統功能,為參加人領取個人養老金提供便捷服務。
策劃:陳芳
記者:張曉潔
新華社國內部出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關于領取個人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5-08-19 來源:養老保險司
人社部發〔2025〕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各金融監管局、證監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2〕7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關于全面實施個人養老金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87號),豐富個人養老金領取條件,滿足參加人多樣化領取需求,現就領取個人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加人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個人養老金:
(一)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三)出國(境)定居;
(四)申請領取個人養老金之日前12個月內,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后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五)申請領取個人養老金之日前2年內,領取失業保險金累計達到12個月的;
(六)正在領取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參加人死亡的,其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中的資產可以繼承。
二、參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個人養老金,并根據需要變更領取方式。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已購買個人養老金產品的,按照個人養老金產品相關規定執行。
三、符合領取條件的參加人,可以通過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等全國統一線上服務入口、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開戶銀行等渠道提出申請,也可以向當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核實參加人領取申請,并將核實結果及時上傳個人養老金信息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由信息平臺通過申請渠道反饋給參加人。對于暫時無法通過信息共享核實的,社保經辦機構要求參加人提供相關材料予以核實。參加人不得通過提供虛假材料等方式領取個人養老金。
核實通過的,信息平臺將個人養老金賬戶變更為領取狀態,開立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所在市的商業銀行機構根據參加人選定的方式,按照個人養老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代扣代繳稅款后,將其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劃轉至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核實不通過的,信息平臺將原因通過申請渠道反饋參加人。
四、參加人因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領取個人養老金的,個人養老金賬戶領取狀態不再變更。
其他情形下領取個人養老金的,參加人如果再次向本人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繳費,信息平臺將其個人養老金賬戶重新變更為繳存狀態,參加人需重新達到領取條件才能再次領取。
五、開立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所在市的商業銀行機構應依法對領取個人養老金的參加人的納稅情況進行全員全額明細申報。
六、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與信息平臺的對接,做好領取個人養老金的管理工作。要加強與醫保、民政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可獲取的跨業務、跨層級數據,優化經辦系統功能,為參加人領取個人養老金提供便捷服務,確保個人養老金制度規范運行。
七、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實施。各地在實施領取個人養老金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